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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0 條規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臺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法規參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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