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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通電子商務及網路業務廠商進退貨規範

「物流直寄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由露天市集、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商)、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智通)與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拍付)合作推出之服務,本服務係由賣家自行將商品運送至統一超商所合作之大智通物流中心交寄後,再由大智通將商品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7-ELEVEN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買家完成取貨之物流運送服務。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時得同時選擇是否委託拍付代收貨款。若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並委託拍付代收貨款,則買家於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時,由統一超商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項,再經由拍付依「露天代收付」相關服務約定條款,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壹. 交寄作業規範

一. 交寄時間: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 14點前(AM08:00~PM14:00)

  1. 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露天市集將由公告通知賣家。
  2. 若非固定於週日交寄之賣家,請於3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前進行告知,以利進行相關人力、資源之調配。
  3.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先至露天市集所指定之系統完成賣家廠商基本資料設定,賣家並同意露天市集於提供本服務及相關衍生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將賣家所填寫之設定資料(包括且不限於賣家個人資料)提供予統一超商及大智通或其他合作廠商。
  4. 賣家將所欲交寄之商品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前,需確保已依露天市集指定之方式上傳交寄資料,避免大智通物流中心發生商品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卻無資料可驗收之情形。

二. 交寄方式

  1. 賣家之送貨人員進入大智通物流中心廠區時,禁止穿拖鞋、涼鞋(需可包覆腳趾、腳背、腳跟)、嚼食檳榔、抽煙、拍照、攝錄影,孕婦、16歲以下孩童、寵物禁止進入大智通物流中心廠區,至警衛室換證件,領取放行條(放行條應由點收單位簽名,繳交警衛檢核後方可離廠)。
  2. 賣家之送貨人員下交寄商品前,要在【ES廠商到貨數量對點表】上登記到貨時間、數量、賣家之送貨人員名字。
    • 交寄載具若無嘜頭標籤條碼,請先向大智通物流中心點收人員告知交寄載具數量,並領取交寄嘜頭標籤條碼,自行黏貼於各載具上。大智通物流中心點收人員逐一刷讀嘜頭標籤條碼後,產出對點表,請賣家之送貨人員簽名,單據由大智通物流中心留存。
    • 交寄載具若有嘜頭標籤條碼,大智通物流中心點收人員逐一刷讀嘜頭標籤條碼後,產出對點表,請賣家之送貨人員簽名,單據由大智通物流中心留存。
  3. 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不可以散裝交寄,欲交寄之商品需以外裝紙箱保護,若因無紙箱保護而造成商品遺失、損壞,後果一律由賣家自行承擔。到倉點收,亦以箱數為點收單位,而非以件數進行對點。
    • 不同賣家之交寄商品,不得混在同一交寄載具(例如:籃、籠、袋、箱)
    • 以不回收之大紙箱打包商品交寄之賣家:整箱堆疊於大智通提供之棧板,並對點大紙箱數簽收後離廠。
    • 以不回收之大袋子打包商品交寄之賣家:整袋堆疊於大智通提供之籠車,並對點大袋個數簽收後離廠。
    • 以可回收之塑膠箱、籠車打包商品交寄之賣家:
      • 需於交寄當下回收塑膠箱、籠車:請自行將交寄商品堆疊於大智通提供之籠車中,並對點籠車數簽收後離廠。
      • 不需於交寄當下回收塑膠箱、籠車:與大智通人員對點塑膠箱、籠車數量並簽收後離廠,於當天16:30前將空塑膠箱、籠車回收完成。
  4. 快速驗收的交寄商品點收完成,擺放在棧板上,由賣家之送貨人員拉至指定位置擺放。
  5. 完成交寄點收作業後賣家之送貨人員需將油壓車及未使用完棧板要放回指定位置擺放整齊。
  6. 賣家之送貨人員在未經大智通同意下,嚴禁私自進入驗收區外的作業區域。
  7. 以上如有賣家之送貨人員違反規則會立即告知,如賣家之送貨人員不聽勸導會通知露天市集,請露天市集要求賣家改善。
  8. 可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賣家,商品交寄時請依標籤上之區域別,例如:A、B…等,區分盛載容器交寄。
  9. 若賣家對於交寄商品數量及明細有疑議時,得透過露天市集向大智通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點收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大智通物流中心調閱廠進單據以廠進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三. 交寄前標籤寄送測試

  1. 賣家交寄前,出貨標籤需先寄送至大智通物流中心,待大智通物流中心檢測標籤完整性,符合「Eservice 三代廠商上線規格說明書」,測試通過後通知露天市集該賣家標籤通過之訊息。
  2. 賣家若欲了解標籤測試進度,請透過露天市集了解測標進度。

四. 系統資料與商品

  1. 賣家交寄商品送達前,需確保已上傳交寄資料,避免交寄商品無法驗收出貨。
  2. 當大智通物流中心驗收當日應交寄件數中約有10~15件為異常包裏時(例如:有貨無VIN、重複件、標籤資料錯誤…等),則不再繼續刷讀驗收,但已驗收的商品出貨,其餘廠退。
    • 在大智通物流中心驗收時間14:00前發現異常件時,將由大智通物流中心聯絡超商窗口確認賣家是否於14:00前完成補檔,若不補檔,則需請賣家於16:00前將商品載回。
    • 在大智通物流中心驗收時間14:00後發現異常件時,大智通物流中心將不繼續驗收,聯絡露天市集通知賣家,需於16:00前將商品載回。
    • 週六、日與例假日期間,將由大智通物流中心直接連繫賣家進行處理,若連絡不到,則不再繼續刷讀驗收,但已驗收的商品出貨,其餘廠退。

貳. 退貨作業規範

一. 退貨取件

  1. 退貨取件日: 每週一至週六,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露天市集將由公告通知賣家。
  2. 時間:退貨取件日當天08:00~12:00、13:00~15:30。

二. 退貨週期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7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大智通物流中心,並由大智通物流中心依賣家所設定之退貨週期(賣家可選擇每日退貨、隔日退貨及週退退貨)將退貨商品退回賣家所預先留存之退貨地址,若未指定,則由大智通物流中心自行選擇。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將由大智通視每次退回商品之數量、重量及運送里程計算費用,並由賣家自行負擔費用。費用採貨到付款方式,由賣家於退貨商品送達至賣家留存之退貨地址後直接將「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交付予大智通。

  1. 週退退貨(針對要求週退賣家):每週固定的退貨日以大智通物流中心公告的退貨時間為準,如有變動,則露天市集將以公告通知賣家依賣家指定的貨運退出,若未指定,則大智通由物流中心選擇,運費由賣家自行負擔。
  2. 若賣家拒收退貨商品,則露天市集得暫停賣家使用露天市集之服務,惟賣家亦須支付相關費用。
  3. 若賣家對於退貨時間有疑議時,得透過露天市集向大智通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廠退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大智通物流中心調閱廠退單據以廠退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三. 退貨方式

  1. 賣家之取貨人員進入大智通物流中心廠區時,禁止穿脫鞋、涼鞋(需可包覆腳趾、腳背、腳跟)、嚼食檳榔、抽煙、拍照、攝錄影,孕婦、16歲以下孩童、寵物禁止進入廠區,賣家之取貨人員至警衛室換證件,領取放行條(放行條應由點收單位簽名,繳交警衛檢核後方可離廠)。
  2. 商品以各賣家為單位,分別裝箱,並以外裝紙箱保護。賣家必須在建檔時依【退貨代碼】進行建檔合併(如同時在ibon mart/臺灣樂天/拍賣/超級商城/富邦momo/或是其他網路平臺開店的賣家),否則無法執行合併廠退的作業。
  3. 賣家之取貨人員點收退回商品,採快速驗收,點收箱數,不點收件數,而點收無誤,賣家在退貨單上簽名,將單據及退回商品攜出。
  4. 自取退回商品的賣家,領取退回商品時請告知大智通物流中心母子廠商代號,以利賣家快速取得退回商品。
  5.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後,應立即清點數量及明細,若發現差異,應於3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內通知大智通物流中心進行查核,確認差異後並可歸責於大智通物流中心時,由大智通物流中心負責賠償,超過3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則差異須由賣家自行負責。
  6. 完成退貨點收作業後,由大智通退貨人員開立放行條給賣家,經警衛室核可使得離開廠區。

四. 其他退貨規範

  1.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大智通將退貨商品退回至買家退貨地址時,賣家應當場點收退貨商品,若有疑義,應當場向大智通反應確認。若賣家未當場清點即收回商品則視為賣家已確認退貨商品。賣家於點收商品後,發現運送過程因可歸責於大智通或其履行輔助人所致退貨商品發生毀損、滅失或對於退貨商品有其他疑慮時,應於3日內逕行通知大智通以解決爭議,概與露天市集無涉。
  2.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大智通退回退貨商品時,若無法與賣家取得聯絡或是賣家表示拒付「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同意大智通得將商品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且自退貨商品首次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起算15日內(即因買家未取貨,退貨商品首次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15日內),賣家無取回退貨商品或是大智通無法退回該等商品者,視同賣家拋棄該等退貨商品之所有權,大智通得自行處置該等商品,包括銷毀、拍賣等,若因此產生其他費用應由賣家負擔。
  3. 賣家使用「物流直寄服務」,退貨商品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期間,賣家得透過露天市集與大智通聯絡取回退貨商品,並應支付額外之處理費用和運送費用予露天市集及大智通。
  4. 賣家使用本服務應隨時留意露天市集所發送之退貨商品狀態通知(例如退貨商品已退回並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包括且不限於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

參. 商品規範

一. 商品及包裝

  1. 商品特性不得委託運送商品舉例如下:
    •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依貨物性質區分
        • 液體,如酒類、牛奶、果汁、沐浴乳、乳液、化妝水、防蚊液、清潔劑、醋、醬油、化學藥品…等;
        •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 遺骨、牌位、佛像等;
        • 動、植物類;
        • 證件類:諸如準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
        • 電池、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 精密儀器:3C產品(電視、電器、電腦、手機…等)、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
        •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若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任何問題甲方賣家會員須負全責。

  2. 商品材積
    • 商品材積:長+寬+高 合計 ≦105公分且重量於10公斤(含)以內為限,但不小於出貨標籤( 長9公分、寬12.5公分、高0.5公分)。
    • 若商品不符以上條件,則商品無法配送,需退返賣家。
  3. 包裝方式
    • 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不為透明包裝,且需上下平整並有明確可辨識之賣家識別名稱、購物網址、客服聯絡方式,如未使用者,該商品不予驗收。
    • 封口處需黏緊,如因包裝封口未黏緊,致商品露出,為確保商品安全及權責,避免後續爭議,該商品不予驗收。
    • 商品封口處,如未黏緊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賣家自行負責。
    • 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乾粉末類物品等)不得寄送,惟若有非易碎但相類似之商品,賣家應特別注意並自行加強包裝,並應以業界交寄易碎品之包裝方式加強包裝(如下範例,惟並非範例所示商品得交寄),並於包裝外黏貼上「易碎品」標示警示作業及配送人員,若賣家交寄違禁品致運送過程中內容物有破損,由賣家自行負責。若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造成賣家負責賠償。
      • 應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
        • 箱/罐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 瓶蓋、擠壓瓶嘴、等,需將瓶嘴處栓緊、不易鬆脫為準,並外加收縮膜(如下範例),並避免瓶蓋破損造成液體外流。
      • 請以「單一商品」為強化包裝單位
        • 杯具、碗盤、壺具…等商品:每件商品與細緻脆弱把手…等部分,應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
        • 瓶裝物、陶瓷製品、單爐…等破撞易破碎或變形之商品:應以多層氣泡袋、紙張…等緩衝材保護,層層包住商品,並以膠帶封好,以強化其保護力。
      • 裝箱注意事項
        • 請以碎的報紙、保麗龍或任何緩衝材,覆蓋於箱子底處、四周、上方等空隙處,讓每個單位的易碎品保持在最中央不晃動,以達最完善之保護。
        • 將該商品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硬紙板容器內。
        • 堅韌紙箱之種類,至少需為3層式B浪(如下範例),外箱張貼「易碎品」等警示標語,以警示作業及配送。
  4. 禁止項目
    1. 同一配送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如賣家遇商品太大需拆包狀況,應依規定重新要配送編號,以符合一個配送編號一個包裹的規定。
    2. 不同配送編號的標籤不可合併包成一個包裹。
    3. 不同交寄日的商品需分別打包並清楚標示交寄日期。如發生不同交寄日混合的狀況,則全部商品當日不予驗收,退還賣家。若因交寄日期標錯造成商品未於預定日出貨到門市,則賣家需自行負責,不可因此要求賠償。
    4. 一個包裹只有一張出貨標籤,若有兩張以上出貨標籤,以廠退處理。
    5. 商品若使用貨運單、託運單寄件,請於商品外加套一層包裝袋或紙箱,若與出貨標籤黏貼於同一層的包裝袋或紙箱,以廠退處理。

二. 出貨標籤

  1. 出貨標籤產出
    • 需大智通物流中心代行加工貼標服務者:賣家自行產出一段標籤,黏貼於商品最大面的左上角。由大智通物流中心加工黏貼門市代收標籤,賣家須支付貼標加工費用。
    • 可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賣家:若賣家資訊能力足以列印出門市代收標籤,須先向統一超商管理單位申請後告知大智通物流中心,並且需進行至少三天的資料測試。測試期間資料需完全正確,若期間發生錯誤,則必須再延長測試6個工作天。若列印的門市代收標籤條碼錯誤,則賣家需支付罰款$100(未稅)/件。
  2. 標籤內容(資料)
    • 依超商規定之規格產出標籤。(請參照「Eservice 三代廠商上線規格說明書」)
      • 一段標籤:大智通物流中心使用
      • 代收標籤:統一超商門市代收使用
    • 一段標籤上,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
      • 統一超商店名與門市端(代收條碼)標籤不符者
      • 提貨人與訂單資料上提貨人不符者
      • 資料不完整(如統一超商門市、提貨人、配送編號、統一超商門市進、退日….等)
    • 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賣家,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若賣家提出需大智通物流中心協助,且經大智通物流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視處理異常發生之費用向賣家收取。
      • 交寄日期錯誤者
      • 允收期限日期錯誤者
      • 代收金額錯誤者
      • 檢查碼錯誤者
      • 取件人姓名錯誤者
      • 統一超商門市店號錯誤者
      • 條碼無法讀取
    • 若自行列印兩段標籤賣家發生大量重複交寄等情事,賣家應立即改善,改善後始得重新交寄,改善前可委託大智通物流中心代為加工貼標,以確保出貨資料之正確性,代為加工貼標期間,賣家需每件訂單支付大智通物流中心貼標加工費用10元(未稅)。
  3. 標籤狀態
    • 標籤整張實貼於包裹左上方,勿黏貼於商品正中央,以確保丙方門市代收標籤可以確實黏貼於商品右下方。
    • 每件商品包裝上只可有一張出貨標籤,若賣家需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完全撕除。完全撕除的定義為包裝上任何一面不可有舊出貨標籤的條碼,配送編號、店名店號、以及取件人姓名的資料。有舊標籤等資料,以廠退處理。
    • 大智通物流中心備有高感應的雷射條碼掃描設備,標籤條碼品質,以大智通物流中心實際判讀作為基準,若發生大智通物流中心無法刷讀視為條碼品質異常。
    • 條碼品質異常狀況如下:
      • 顏色過深、過淺、使用彩色(非黑色)或模糊不清。
      • 條碼間距不可過密或是過疏,應依規範,不得任意改變比例。
      • 賣家裁切標籤位置超過標籤條碼本身。
      • 標籤濃度太高,線條不分明,線與線接連在一起。
      • 標籤未妥善黏貼,無法刷讀,例如標籤上覆蓋膠帶。
      • 條碼資料匯入錯誤,例如條碼中閒雜文字。
      • 貨運交寄時,標籤因噴墨淋濕或其他原因造成模糊不清無法刷讀。
    • 上述異常狀況發生時,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若賣家提出需大智通物流中心協助,且經大智通物流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視異常狀況處理,賣家亦需支付費用。

三. 飛安管制規範

  1. 禁止區域:金門、馬祖、澎湖…等以航空配送的外島區域危險物品的定義依民航局規定之『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2. 違規處置
    • 商品被海關攔下未開罰單,商品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大智通物流中心將依照退貨作業處理,賣家應支付予統一超商遭海關檢出之違禁品與連帶受影響之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次。
    • 商品被海關攔下並開罰單,商品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大智通物流中心將依照退貨作業處理,賣家應支付予統一超商遭海關檢出之違禁品與連帶受影響之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次。
    • 若賣家商品遭海關退回時,賣家應賠償露天市集、統一超商及大智通物流中心所有損失。
    • 相關離島EC商品停配設定,需由賣家自行設定管理。若未設定,停配期間又有商品配送離島,每件商品由賣家支付予統一超商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

四. 非7-11標籤商品處理方式

  1. 賣家所交寄之非7-Eleven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者,請依「協尋誤寄商品服務規範」處理。
  2. 未領回之非7-Eleven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自交寄日起至多保留在大智通物流中心15天,逾期未領回視同賣家拋棄該等商品之所有權,大智通得自行處置該等商品,包括銷毀、拍賣等,賣家同意不得對統一超商、大智通及露天市集主張權利及請求損害賠償。

五. 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於預定生效日五個工作日前經由露天市集網站、「露天代收付」網站公告;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賣家與露天市集、拍付、統一超商或大智通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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