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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

一、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

本服務規範為「露天市集寄貨與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及服務規範」的一部份,賣家及買家欲使用本服務時,除本服務規範外,並應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市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等相關約定、及露天市集網站相關服務之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服務說明等,包括且不限於下單及棄單之相關規範。

二、「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露天市集」)、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家」)合作推出之服務,為「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使用「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處理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露天市集_全家店到店收款」服務

本服務係露天市集委託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翊)當賣家將貨品交寄於全家便利商店(以下簡稱超商)時將賣家所交寄之商品運送至買家指定門市,並由全家於買家至超商取貨時,向買家收取貨款,再由日翊將貨款交付予露天市集,露天市集於收受日翊轉交之代收款項後再依「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之服務。

四、費用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a.「超商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臺幣60元整(含稅)。
    b.「超商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臺幣60元整(含稅)。
    c.「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賣家應於領取退貨商品時,另行支付新臺幣35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優惠期間內暫不收取此項費用(優惠期間以露天市集公告為準)。
  2.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依市場狀況及營運考量,隨時新增、變更或調整費用項目、費率及支付方式等。

 五、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依露天市集網站中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
  2. 露天市集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日翊及全家合作提供「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與露天市集、日翊與全家無涉。
  3. 露天市集依本服務規範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將所代收之款項計入賣家之「露天代收帳戶」,並於賣家申請提領時,將款項匯入賣家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4. 露天市集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受賣家委託所代為收取之款項,並非存款或其他銀行業務,因此,不計付任何孳息。

六、買家取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超商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露天市集、日翊或全家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超商門市後,將由日翊通知露天市集。露天市集收到日翊通知後,將於配送物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與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第四日,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但如買家已於配送物品到達該門市之三日內前往該門市取貨,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通知。
  3.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付款時,應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若有必要應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買家(或取貨人)全名相符之證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始能完成取貨。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
  4.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露天市集、日翊與全家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5. 買家未於期間內完成取貨付款,視為退貨,並進入退貨程序,賣家除仍應支付相關費用外,對於因此所產生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並應由賣家負擔。

七、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市集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通知。
  2.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或退貨聯絡人)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或退貨聯絡人)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日翊之物流中心,並自送達日翊之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日翊之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向日翊領取貨品,由日翊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向日翊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八、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露天市集將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超商門市:

    a.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門市:買家原所指定之取貨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市集將通知買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門市,買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b.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退貨門市:賣家原所設定之退貨門市關店或轉店時,露天市集將通知賣家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門市,賣家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a.如買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退貨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全家門市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全家門市,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b.如賣家未於七日內重新選擇退貨門市,該商品將退回日翊之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領取貨品,由日翊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日翊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九、代收款項之結算及給付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代收之款項,其代收、結算及支付,均以新臺幣為限。
  2. 超商依本服務向收件人或買家收取之款項,將每週定期結算一次並經露天市集確認核對無誤後,由超商交付予日翊,再由日翊將代收款項匯入露天市集之指定帳戶;露天市集於收到日翊所支付全部代收款項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會員帳戶。
  3. 露天市集將已收取之代收款項金額計入賣家會員帳戶後,賣家得隨時向露天市集申請提領,將會員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賣家所指定之匯款銀行帳戶;露天市集收到賣家之提領申請後,依「露天代收付」服務相關約定,將款項匯入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
  4.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應為國內銀行帳戶,且該銀行帳戶之戶名及帳戶持有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應與賣家於註冊會員時所留存之賣家姓名(或名稱)及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相同。
  5. 賣家所設定之指定匯款銀行帳戶,如非「露天代收付」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因匯款所生之跨行轉帳手續費應由賣家支付。「露天代收付」服務所指定之合作銀行、以及跨行轉帳手續費,均以公告於露天市集網站者為準,其後有變更時亦同,不另個別通知。
  6. 賣家同意,如代收款項之支付有錯誤或遺漏,經查核確認後,露天市集得於其後應支付予賣家之代收款項中調整之、或要求賣家即時將溢付之金額返還予露天市集。

十、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日翊負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上限如下所示:

    a.「取貨不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臺幣5,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露天市集網站系統中之實際成交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b.「取貨付款服務」:賠償責任上限為新臺幣20,000元整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委託露天市集代收之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2. 賣家寄貨之商品若於配送期間發生毀損或遺失等情形,露天市集收到日翊所支付之賠償金額後,款項將出貨後2個月內計入賣家露天代收帳戶。露天市集並不介入上開損害賠償之爭議及判斷。
  3. 賣家對於日翊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十四日內為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其權利。

十一、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露天市集得於其提供服務之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除因露天市集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露天市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a.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b.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c.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d.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e.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露天市集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3. 因不可歸責於露天市集之事由,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露天市集不負賠償責任。

十二、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露天市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露天市集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露天市集會員資格因故終止或消滅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 賣家遲未繳交服務費用,露天市集得暫停或停止提供服務予賣家。
  5. 露天市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三、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賣家同意,露天市集得在履行提供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買家及賣家之個人資料及相關交易紀錄,並得在前開目的範圍內將買家及賣家之資料提供予全家、日翊或合作廠商以完成服務之提供。
  3. 除本服務規範外,賣家仍應遵守露天市集會員合約、「露天市集超商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露天市集收款服務交易款項處理辦法」、使用規範、辦法、處理原則、政策、及相關服務說明等,且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時,即同時構成對露天市集會員合約及「露天代收付」服務條款之違反。但關於賣家因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如有歧異,應優先適用本服務規範之約定。
  4.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5. 賣家與露天市集、全家或日翊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寄貨規則

一、本寄貨規則係依據「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二、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三、「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之寄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其服務範圍均僅限於臺灣本島與外島部分門市,但部分特殊超商門市(包含但不限於臺鐵或高鐵車站之門市、校園門市、封閉型園區內之門市等)並不提供本服務。

四、超商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五、賣家使用本服務交寄商品,應於印出託運單起三十天內將商品包裝完整連同託運單一併攜至超商門市完成寄貨,若超過三十天後交寄,超商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六、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超商門市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露天市集、日翊、全家超商門市、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且日翊或全家超商門市對於前開賣家所交寄之商品若為避免損害擴大,得緊急處置該等商品,賣家不得異議。

七、賣家使用本服務交寄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須符合材積規範,如有超過,超商門市人員得視情況當場拒收並退回該此商品,且無需負擔任何責任,該退貨運費由賣家自行負擔。

  1. 包材:長方體紙箱或不透明塑膠破壞袋
  2. 重量限制:重量<5Kg
  3. 材積限制:長寬高三邊總和≦105cm;最長邊≦45cm

八、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日翊物流中心與全家超商門市得拒絕受理賣家之寄貨:

  1. 不符合露天市集服務規範或服務條款者;
  2. 賣家未按規定提供託運單者或託運單模糊不清無法完全辨識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4. 賣家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5.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者: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有毒性物品。
    *全家及日翊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商品,如下:

    i.低溫類、生鮮蔬果(海鮮、水果、蔬菜、瓜類)及食品(餅乾、蛋捲、月餅、喜餅)等易碎及短效期商品(一個月內)。
    ii.貴重(電腦、螢幕、相機、手機等精密儀器…)貨品。
    iii.現金、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劵、票券(娛樂活動門票、交通車票等)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品。
    iv.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v.遺骨、牌位、佛像等。
    vi.狗、貓、小鳥、魚、烏龜、昆蟲等活體動物。
    vii.時效性文件及證件類不得交寄,如合約、準考證、護照、機票、身分證、駕照、軍人證、健保卡、學生證、識別證、居留證、戶口名簿。
    viii.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ix.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訂婚結婚禮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x.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物品。
    xi.有毒性物品。
    xii.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xiii.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xiv.託運商品價值超過新臺幣20,000元者。

九、賣家將商品交寄予超商門市後,即不得要求取消寄件,不得要求超商門市將商品即刻退回;需依照配送流程,待取件者逾期未取後,商品便會退回指定退貨門市,屆時方可取回商品。如未依照本規範流程,寄件者堅持取消寄件,商品將無法再次以相同寄件編號完成交寄,後續也不列入超商商品配送責任範圍內,如影響至超商或其他用戶權益時,超商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1. 賣家所交寄之商品應有其與買家約定之保證品質,除因可歸責於日翊所致之商品毀損,概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處理,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賣家於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3. 日翊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a.商品或物品之缺陷、瑕疵、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b.因物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鏽等諸如此類
    事由。
    c.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d.不可抗力事由。
    e.因無法預知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f.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g.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h.因託運人於託運單上記載錯誤,或可歸責於託運人、收件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i.如因物品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物品包裝不當或物品本身等種種因素,而導致其他物品的汙染或毀損。
    j.對於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間接損失、延伸損失或其它非主體性損失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k.因商品本身包裝不妥善,沒有符合物品安全運輸的要求,或對特殊性物質的物品(如重要物品,易損壞的物品等)特別標明者。

十三、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露天市集與日翊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露天市集、全家及日翊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代收款項規則

一、本代收款項規則係依據「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二、本代收款項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代收款項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三、賣家使用「露天市集-全家店到店服務」委託配送商品及代收款項時,應先自行印製配送服務單據,或是利用超商門市之多媒體機列印配送服務單據後,將單據和委託配送之商品一併交付給超商門市人員以完成寄貨,賣家於超商交寄時無須先行支付費用,露天市集會在露天市集計費中心列帳顯示相關服務費用並自賣家依據前開款項金額完成繳費後並開立發票。賣家完成寄貨後即不得要求返還,賣家如有任何疑問,得洽露天市集客服查詢。

四、超商所代收之金額,應以超商讀取繳款單條碼之應繳費金額為原則,若有違誤,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或確認、並自負其責。

五、超商代收款項時,買家之繳款方式為:

  1. 僅以現金或全家公告可支付之方式為限,若買家欲以其他付費方式繳費時,超商門市得拒絕之。
  2. 繳款單所載費用,以全額支付為限,若買家僅部分支付,超商門市應不予受理。

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以上繳款方式之限制告知買家。

六、賣家委託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所指定之取貨超商門市後七日內,該超商門市均受理買家支付款項及領取商品;買家完成領取商品後,露天市集、日翊及全家均不受理退貨或退款,買家如有任何疑問,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溝通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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